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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以海洋排放方式处置福岛核污水

添加时间:2024-03-20

日本福岛核事故10年来,核废水处理一直是日本政府处理事故善后工作面临的首要挑战。 2021年4月13日,日本政府单方面决定将核废水排入大海。 这种做法是基于短视思维和功利主义。 未能正视核污水入海潜在风险,未能用尽安全处置方法,未能全面准确披露相关信息,未能与国内外公众充分沟通。 此举遭到广泛质疑和反对。 日本应与周边国家和国际社会加强协调和密切配合,以科学严谨、审慎负责的态度,有效应对这一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

关键词

福岛核污水; 海洋排放; 核安全治理; 全球治理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研究员

文章原文发表于《当代世界》2021年第6期,注释省略

DOI:10.19422/ki.ddsj.2021.06.013

2021年4月13日,日本政府决定通过海洋排放方式处置福岛核污水,并计划于两年后开始实施。 福岛核事故属于国际核事件等级(INES)最高级别7级核事故。 妥善有效处置包括极大量核污水在内的放射性废物已成为前所未有的挑战。 福岛县周边海域不仅是当地渔民赖以生存的渔场,也是太平洋乃至全球海洋的一部分。 福岛核污水排放入海将影响海洋渔业、环境、生态以及人类发展和安全,对环境、经济、社会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 日本菅义伟内阁出于自身利益、短期成本考虑,做出排海决定,违反国际环境伦理,涉及一系列国际法律原则、程序、义务等问题。 随着福岛核事故应对从应急响应阶段转向综合治理阶段,选择和采取正确合理的治理路径,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是包括日本及周边国家在内的国际社会需要面对的问题。 。 一个紧迫的问题。

福岛核污水问题的产生与发展

核工业污水处理_核污水处理设备_环境工程核污水

2011年3月11日,9级地震引发的海啸对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造成严重破坏。 1至3号机组堆芯发生熔毁,1、3、4号机组车间发生氢气爆炸。这起重大事故不仅造成短时间内大量放射性物质泄漏,还造成产生了严重的长期次生危害——核污水。 福岛核废水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反应堆冷却水、进入单元建筑的地下水和雨水。 由于发生堆芯熔毁的三座反应堆需要持续注水维持低温停堆状态,且内部存在大量熔化的堆芯碎片与金属、沙子等物质混合,冷却水将成为核废水。 与此同时,地下水问题更加棘手。 福岛第一核电站位于日本阿武隈山脉地下水脉的正上方。 每天约有700-900吨地下水在其下方流过,其中约一半流入工厂内部和地下区域,与高放射性物质接触后成为核污水。 此外,日本是一个海洋国家,降雨量丰富,每年都会经历多次台风。 台风期间,由于大量雨水的渗入,每周约有两天有500多吨核污水泄漏入海。 9级地震和海啸发生后,核电站机组建筑、地下管道等大范围出现严重损坏和断裂。 这三种核污水合并泄漏,给事故处理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福岛核事故发生后不久,有专家和业内人士警告称,核废水处理将成为事故处理的最大难题。 2013年8月核污水泄漏引发3级核事故后,同年9月,日本政府制定了解决核污水问题的基本政策和综合对策。 基本政策包括三点:一是消除污染源,二是控制地下水、雨水接近污染源,三是防止核污水泄漏。 综合对策包括:一是清除单元建筑地下积累的高浓度核污染水,通过多核物种去除设备(ALPS)等净化设备进行处理,增加处理能力,提高处理效率; 二是在地下水脉上游区域修建旁路水流系统和水井,并在单元建筑周围修建陆上防水屏障,即冻土墙,以减少水流。尽可能多地流入地下水; 三是在核电站港内修建防水墙,防止外漏,并利用储水罐储存、管理核污染水。

然而,上述核污水对策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 即使从迄今为止已修改五次的《福岛第一核电站中长期退役路线图》规划文本的调整也可以看出,这些年的核污水问题已经取得了成果。并不乐观。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污染源清除任务远比想象的艰巨。 2013年的污染水对策中,虽然将污染源定义为厂房地下堆积的高浓度污染水,但真正的污染源是1~3号机组融化的堆芯碎片,以及高浓度污染水。地下积累是源头。 这里是。 冷却水、地下水、雨水也因其直接或间接接触而成为高浓度的污染水。 预计三台机组的熔毁堆芯碎片将达到880吨之多。 截至2021年3月,只有2号机组通过远程操作初步获得了安全壳内部状况和残骸位置的部分信息。 但目前尚未获得残骸硬度等清理工作所需的详细信息。 距离“消除污染源”的最终目标还很远。 目标还很遥远。 二是对地下水、雨水的截留和治理效果大大降低。 2018年春天,冻土墙正式投入使用,但效果并不理想。 根据东京电力公司(以下简称东电)提供的数据,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地下水从陆地方向流入量仍达到每天200-300吨。 再加上降雨量巨大,可以说“控制地下水、雨水远离污染源”的目标也没有达到。第三,ALPS等设备的净化效果没有达标,核污水储存和管理的压力并未减轻。

根据日本经济产业省“废弃物及污水对策局会议”报告中公布的数据,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总体结论:由于放射性污染源的去除难度极大,经过10年“治水”,地下水、截雨工程见效 ALPS净化效果未达到预期,福岛核污水问题并未从源头得到遏制。 如果不采取更有效的应对措施,核污水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继续以每天数百吨的规模产生,未来几年排入大海的核污水总量还将继续累积。几十年。

福岛核污水排海决定凸显一系列问题

将福岛核废水排入大海将无法避免国际法律层面的一系列问题。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条第四款,“海洋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将物质或能量引入包括河口在内的海洋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行为。对生物资源造成破坏。 危害人类健康,阻碍包括捕捞和其他合法利用海洋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害海水利用质量,有损环境优美。 日本决定将核废水排入海洋的消息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了包括日本在内的多国政府、国际组织、全球300多个环保组织以及各国民众的严重关注和强烈反对。公民。 4月13日,中国外交部发表声明,强烈敦促日方重新审查处置方案,不要擅自启动海上排放。

日本这一决定遭到广泛批评和反对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做法违背了核安全、全球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公共卫生等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治理要求。 其做法不符合国际环保伦理和相关行为标准,涉及一系列国际法律原则和程序。 近几十年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国际环境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在全球公共话语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国际法律实践也取得了相应的进步。 以民用核能安全为例。 因为严重的核事故造成放射性物质泄漏,具有巨大的跨境影响,其后果将影响数百年甚至数千年的大量人民的福祉。 因此,围绕核能利用的伦理和政策法律问题备受关注。 三哩岛、切尔诺贝利等核事故发生后,核安全领域的环境保护原则越来越受到重视,国际原子能法、环境法、海洋法等不同国际法部门日益表现出明显的追求。 协调发展的趋势。

核污水处理设备_环境工程核污水_核工业污水处理

对于福岛核废水排放事件,适用的国际原则和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风险防范原则。 这一原则背后的基本思想是,预防环境破坏比采取措施恢复环境更好。 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以下简称《里约宣言》)第十五条原则指出,“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自身能力采取广泛的预防措施”。 在应对大规模大气、海洋和陆地生态系统遭受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即使无法以明确和普遍接受的方式确定因果关系,也不得以缺乏确凿的科学证据作为拖延的理由防止对重要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的措施。 换句话说,不确定性不能成为在重大环境问题上不采取行动的理由。 各国应根据自身能力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和正确决策,防范风险、保护环境。 这也引出了审慎义务原则,即国家有义务根据自身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不利情况的发生。

二是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 该原则将城市范围内的滋扰原则延伸至国际社会,并相应地引入了责任概念,作为适用于国际事务的规范性概念。 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原则宣言》原则21和《里约宣言》原则2明确规定,各国有责任确保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损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 的环境. 国际社会行为体不仅有责任采取审慎合理措施,防止其行为严重损害他国特别是邻国的利益,而且有责任支付赔偿和弥补损害(污染者付费原则) )。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人地复合生态系统认识的不断加深,关爱地球、保护大气、气候、海洋等全球公域的社区和社区原则越来越深入人心。 现在人们普遍认为,国家有责任防止跨国环境破坏,损害其他司法管辖区居民福利或全球生态安全的行为是不适当或不道德的。

三是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与上述风险防范、审慎义务、不损害外国环境、污染者付费等原则密切相关,要求有关国家在双边或多边层面充分合作,解决地区或全球环境问题。存在的问题,要通过协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各国负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普遍义务。 各国应采取协调一致的方式,充分合作,包括损害通报、情报数据共享、合作监测评估、科学标准制定、应对方案提出等。此外,加强海洋环境保护能力建设,防止海洋环境污染转移污染、通过和平方式解决环境争端也是国际合作原则的一部分。

上述规范性原则、国际宣言和条约规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 它们都适用于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海的案例。 结合日本政府和东电的行为机制和方式,我们可以发现四个突出问题。

大多数国际环保组织和环保人士都强烈反对日本向大海排放污水。 全球超过300个环保组织公开抗议,也引发了日本众多民间团体和有识之士的强烈反对。 图为2021年4月13日,日本东京首相官邸外,抗议者反对将福岛核废水排入海中。 (图片来源:新华社)

首先,日本的决策是基于短视思维和功利主义。 福岛核事故是目前世界上最严重的核事故。 此次灾难的规模、严重程度、广度都是历史上核电事故之最。 《福岛第一核电站中长期退役路线图》迄今已修改五次,但30至40年内完全退役的时间表从未动摇。 鉴于事故的严重性和事故处理的难度,这一时间长度的设置受到了广泛质疑。 日本政府目前试图采取“快速解决”的做法,无疑是基于经济成本的计算。 2020年2月,ALPS水处理专家委员会发布了最终报告,详细介绍了注入地层、海洋排放、蒸汽排放、氢气排放和地下掩埋五种方案的详细预测分析。 其中,海洋排放所需成本最低(约34亿日元),其他四个计划则从数百亿到数千亿日元不等,对比鲜明。 出于时间、经济、政治等方面的成本效益考虑,日本政府选择了自身成本最小、却将环境健康安全风险最大的海洋排放计划留给了世界,并转嫁了责任。本来应该由自己承担的。 全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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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忽视核污水排海的安全隐患。 短视思维和功利主义决策方式必然导致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用简单的逻辑推理来界定问题,而无法也不愿将不确定性高、相互依存性高的复杂因素纳入决策考虑。 与上述风险防范原则相反,日本采取的行动并不是为了防范风险,而是通过否认风险、极力宣扬各种“无害论”、将国内外公众的担忧归咎于谣言来回避科学不确定性问题。有它。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声称排放含氚废水是核设施运行中的常见做法,日本的排放符合国际惯例。 如上所述,日本计划排放的核污水来自于与熔化的反应堆堆芯残骸接触过的冷却水、地下水和雨水。 它含有大量由核裂变产生的放射性核素。 这些核素原本并不存在于自然界中,并且与正常核素不同。 核运输设施产生的核废水性质不同。 此外,考虑到排入大海的核废水量巨大、时间跨度极长,这样的操作在国际上没有先例,外界的担心也是情有可原的。 即使对于氚,虽然日本坚称“氚具有与水相同的性质,且广泛存在,很难确认浓度对人体和其他生物体的有害影响”,但国际科学界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日本主张就此问题作出广泛结论。 。 有放射专家指出,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线剂量响应模型基于单次释放,无法准确判断长期、多次释放的影响。 这些不能排除、不能忽视的安全风险问题应该得到必要的关注。

三是相关信息和数据发布不完整、不准确。 “3.11”地震以来,日本政府和东电发布了大量核事故和核废水信息,试图塑造积极践行信息公开的良好形象。 然而,海量信息中存在虚假数据。 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根据这些信息和数据误导了舆论。 以 ALPS 处理水为例。 众所周知,为了获得国内外对其核污水排放计划的认可,日本自2013年ALPS运行以来,一直精心打造一个概念:ALPS可以有效去除除氚之外的62种核素。 因此,2013年至2016年,日本污染水对策委员会下属的工作组被直接命名为“氚水特别工作组”。 这一话语通过官方报道、国际原子能机构等各级专家组发布的信息、新闻报道等渠道多次重复,并逐渐成为不言而喻的“事实”,即ALPS处理后的水达到排放标准,安全可靠,日本想以此证明排海决定的合法性。 然而,2018年8月,国内外媒体和日本环保组织相继曝出ALPS处理后的水中除氚外还含有多种放射性物质。 后来,东电被迫承认锶90、钇90、锶89、铯137、碘129、锝99、碳14等多种核素活度浓度超标。 日本官方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储水箱中储存的经过ALPS处理的水约有72%未达到排放标准。 这不仅验证了此前一些专家提出的“东电水处理数据信息造假”的怀疑,而且经过国内外专家进一步调查发现,所谓的62项核素指标中,实际测得的只有7项。 。 其余指标数据为纸面计算结果。 2020年9月,东京电力开始对ALPS处理水进行二级处理实验,但实验样本量仅为2000吨。 可见,日本不仅在玩文字游戏,还极力隐瞒甚至捏造关键信息和数据,企图获得核污水排海“通行证”。

四是国内外涉核公众沟通严重缺乏。 核与辐射事故具有突发性、影响范围广、难以察觉、恢复困难等显着特点。 而且,由于该领域专业性强,公共传播工作极具挑战性。 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核安全要求》第七部分中提出的核应急响应目标之一是“让公众了解情况,维护公众信任”。 这意味着涉核公众传播最基本的要求是举报情况的真实性和举报行为的诚意。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公众的信任。 风险沟通专家Peter Sandman曾提出“风险=危险+愤怒”的公式,认为在风险沟通中既要关注“危险”,即技术成分,又要关注“愤怒”,即人们的情绪。 感觉因素。 日本的决定之所以引发如此大的反弹,除了技术上的“危险”因素外,不可忽视的是国内外公众的普遍“愤怒”。 这种愤怒很大程度上源于真实性和真诚性的双重性。 强烈的缺乏感。 更值得深思的是,日本在应急响应等涉核公众传播中表现出的问题,无非是日本深层次结构性因素的暴露。 国内主要问题是自上而下、结论优先、单向沟通。 不仅提前明确限制听证会数量,而且对参加人员也进行严格筛选,使会议流于形式,未能真正倾听公众的声音。 意见和建议。 在国际范围内,日本的海外传播显然主要集中在西方盟友身上。 它利用日本天野直哉担任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的便利,拉拢国际机构为其平台背书。 然而,它对中国、韩国和俄罗斯等邻国感到担忧。 长期以来,它忽视了这一点,在没有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做出单方面决定,引起了强烈质疑和反对。

福岛核污水问题的应对路径与前景

4月13日日本正式做出将福岛核废水排入大海的决定后,福岛核废水问题进入了新阶段。 一方面,在日本“3.11”地震10周年之际,福岛核事故应对从应急响应阶段转向综合治理阶段; 另一方面,日本单方面决定将核污水排入大海,暴露了其近10年来工作的弊端,也让国际社会认识到,妥善处理和处置福岛核污水不仅仅是一个问题对于日本来说,也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不可回避的课题。 未来福岛核废水处理路径可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

第一,把握治国理政根本原则,增强人类命运共同体合作意识。 作为一种社会功能,治理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注重引导集体行动走向期望的结果,远离应该避免的后果。 福岛核废水处理的目标是尽量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维持人类与环境的良好关系,体现效率和公平的原则。 无论未来对福岛核废水采取何种处理方案,日本都需要考虑国际环境伦理和国际法的基本价值观和规范,尊重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福岛核污水是一个超出民族国家管辖范围的问题。 它的影响是全球性的,所以它的治理也应该是开放和合作的。

二是坚持务实、科学、理性的态度和方法。 福岛核废水处理涉及地质学、核物理、核化学、海洋学、生物学、环境科学、电子信息、社会学等学科。 跨境、跨国科学联合研究不可或缺。 福岛核污水问题的症结在于三大问题:熔毁堆芯碎片、地下水和各种核素。 虽然各自都面临着许多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但当今时代科学日新月异,技术日新月异。 新科学、新技术的出现最终将在福岛核废水的处理中发挥关键作用,也将赋能更合理的决策。

三是激发更多社会力量参与非传统外交并发挥重要作用。 福岛核污水处理属于生态环境保护范围。 但由于核武器等政治领域高度敏感问题,加上当前东亚地缘政治局势微妙,可能面临国家间难以互信和互动的困境。 。 在此特殊形势下,日本需要重视社会力量和非传统外交的作用,运用科技、民间社会等国际合作方式,不断拓展各类主体参与福岛核废水处理的渠道,丰富核废水治理手段。

福岛核废水处理问题事关重大,必须十分谨慎,不能有任何差错。 日方应认真回应国际社会、周边国家和本国人民的严重关切,最大限度地采用安全处置方式,本着对国际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公开、透明的方式与所有利益攸关方进行充分讨论。公共利益。 协调沟通。 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海事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有关国际组织也应对日方决定进行客观公正评价和核查,共同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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